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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姐:无标题   2008-06-18 11:14:46  
我在昆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07年2月交房。后来,开发商称昆明下雨下雪过多,构成了不可抗力,所以将交房时间改为2007年10月份。请问开发商的说法有没有道理,我能不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2008-06-18 11:37:31: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战争、暴乱以及地震、海啸、洪水等情况,例如,最近袭击美国的“卡特里娜”飓风就是一种不可抗力。
下雨下雪为常见自然现象,开发商应当能够预见到,并且可以通过优化楼盘开发计划等措施加以克服。再说啦,昆明一年能下几场雪?因此,下雨下雪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真的发生了不可抗力,开发商也应当及时通知购房者,并且在合理期限内向购房者提供证明。
所以,开发商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其单方面变更交房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你有权依据《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追梦人先生:无标题   2008-06-18 11:14:24  
无医师执照行医如果出事了,比如说:死人了,会不会判刑?怎么判?能不能通过主动赔偿减刑 ? 谢谢!
律师回复 2008-06-18 11:41:06:
律师解答: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您提供的资料来看,本案中的当事人触犯了本条的规定,造成就诊人死亡,依法应当负相应刑事责任。
关于减刑,《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案中,如果涉案当事人及时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可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减轻处罚,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另外,本条第二款同时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如涉案当事人在案发之后主动赔偿损失,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有酌情减刑的可能。
另外,本案虽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非法行医人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有民事赔偿的义务,非法行医造成伤亡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任劲梅
李先生:无标题   2008-06-18 11:13:46  
我想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问作为购房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律师回复 2008-06-18 11:54:41:
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原则之下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烦心女士:无标题   2008-06-18 11:13:20  
我有个朋友前年预定了一套商品房,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并交纳了购房定金,开发商说等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双方再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开发商许诺,扣除雨季,房子在2005年年底交付使用,现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办下来了,可是到现在都还没交房。我很想知道,以雨季作为延迟交房的借口,算不算违法?另外,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律师回复 2008-06-18 12:03:26: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
2、《商品房预定协议书》若为有效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开发商许诺,扣除雨季,房子在2005年年底交付使用”不知是否写入了合同?如果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则是有效的约定,双方应当按照此约定履行;如果没有写入合同而是开发商单方面提出的,则“扣除雨季”的提法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购房人可以考虑不同意此条件。
当然,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购房人如果接受“扣除雨季,房子在2005年年底交付使用”的条件,亦也购房人的自由,法律对此不予干预。
请根据《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的现有约定并参考上述意见进行处理。
段女士:一个朋友向我借5万元卖房,问我如何才能防范风险?   2008-06-18 11:12:43  
律师回复 2008-06-18 12:06:28:
第一、一定要是可靠的朋友才能借钱。如果感觉不可靠你可以不借;
第二、要求这个朋友给你打一张《欠条》,不能写成《收条》;
第三、在《欠条》上要写明欠你多少钱,用途是什么。关键是金额的大小写要齐全一致;
第四、最好能在《欠条》上写明还款时间并有保证人签字;
第五、请妥善保管好《欠条》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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