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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保护自己的物权?
  (作者:雷泽山)  发布时间:2008-01-07 15:33:00  
如何合法保护自己的物权?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雷泽山律师
 
      当自己的物权受到侵害或者认为自己的物权受到侵害时,是手执《宪法》并调动新闻媒体社会舆论来保护,还是舞动国旗挥动拳头来保护?如果大家都采用或者只能采用上述方式才能保护自己的物权,那是法律的悲哀,那是法制的悲哀!那么,如何合法保护自己的物权呢?
 
〔案例〕
      张家的宅基地与李家宅基地紧邻,张家建房在先。后李家建房时,张家发现李家所建堆放杂物的仓库已经越过了两家的宅基地地界,并且严重影响了张家房屋的采光,两家遂起纠纷。经村小组及村委会多次协调,均未解决。
 
〔建纬律师〕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上述四条规定即为《物权法》规定的侵害物权的责任形式。与一般的侵权责任相同,侵害物权的责任构成有以下要件:
      其一,有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并造成了权利人受损害的结果。
      侵害物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要通过非法侵占、损坏他人之物等手段侵害他人的物及物权的行为。侵占在形式上分为不法占有和不法处分。不法占有,是指非权利人直接将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据为己有,并宣称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或者在事实上占有该财产。盗窃是最常见、最典型的侵占他人财产的方式;不法处分,是指非权利人将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或者权利人超越权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前者包括擅自拆除、出卖、出租他人的房屋等行为;后者包括共有人超越自己的份额,或者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毁损包括毁灭和损坏两层含义。毁灭是指使财物不再以原有的物理状态存在;损坏是指使财物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其原有的功用和价值。侵害物权的行为应为积极的作为,除了侵占和毁损外,也可以表现为其他积极的作为,如妨害、侵入行为等。毁损的对象,可以是动产,抑或是不动产。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他物权。
      其二,侵害物权的行为与权利人物权受损害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侵害物权的原因具有多重性、复杂性以及主次性等特点,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皆有可能,如果成诉,则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判定。
其三,实施物权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即侵权人在实施侵权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当然,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过错推定或者公平责任原则。
      就本文案例而言,李家的仓库已经越过了两家的宅基地地界,已侵占了张家的部分宅基地使用权。而且,因仓库严重影响了张家房屋的采光,还对张家房屋的相邻权形成了妨害。所以,张家有权诉诸法院,法院可以依据《物权法》第35条及第37条的规定,判令李家拆除仓库(排除妨害),并赔偿张家相应损失。
      此外,在实务操作中还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在程序上,当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合法解决。
      第二、如果各方对于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利。
      第三、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及《物权法》第38条与此一脉相承的“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之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提出请求,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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