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保护自己的物权?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罗华
《物权法》实施后,将对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物权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进行平等的保护。那么,当我们的物权受到损害时,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案例】
2000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与某贸易公司共同签订合建办公楼协议,约定合建办公楼共三层,房地产公司拥有一楼的产权,贸易公司对二、三楼享有产权,楼上住户可以通过一楼楼梯、门厅上下班,待办公楼建好后,房地产公司和贸易公司都在办公楼办公。贸易公司迁入新建办公楼后,2003年6月,将二、三楼抵作建筑材料款给个体户刘某,并签订了相关协议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在此之前,房地产公司和贸易公司就为一楼过道问题发生过纠纷。刘某迁入后,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不准刘某通行。为避免纠纷,刘某在楼后破墙建简易楼梯,供上下楼使用,但刘某自建的楼梯属于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不得已,刘某又要求从一楼楼梯正常上下楼,遭到房地产公司的拒绝。2004年6月,房地产公司封堵楼道,将之改成仓库,从此刘某只能从墙外拱木梯上下楼。《物权法》通过后,刘某觉得房地产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纬律师】
在本案中,一楼楼梯属于所有住户的共有部分,房地产公司封堵楼道,改成仓库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所以刘某有权依照《民法通则》中的规定,请求房地产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还妨害了刘某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即将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笔者认为,本案中涉及到怎样行使请求权的问题,而针对物权的请求权又分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也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债权上的请求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受到损害时产生的请求权,以及因其它权利受到侵害而恢复原状不能或不充分时所进行的诉求金钱弥补的债权请求权。那么,究竟哪种方式对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加有利呢?
一、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1、两者对物权保护的侧重点不同。物权请求权的行使都是以财产还完整无缺的存在为基础的,目的在于排除财产权受侵害的事实或者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而行使债权请求权主要就是要求加害人恢复物的原状或赔偿损害,它的目的是为了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恢复的损失,而以实物或货币的方式恢复被损害物的价值状态。例如,甲偷了乙的电动自行车,价值2000元左右,一连几天乙只能坐公交车上班。如果乙行使物权请求权,那么只能要求甲返还电动自行车,但是如果同时行使债权请求权,还可以要求甲赔偿乙坐公交车的费用。而如果电动自行车已经被乙损坏,但有修好的可能,甲可以要求乙替他修好然后再返还给他;如果甲不想要这辆损坏的电动自行车了,就可以直接请求乙赔偿一定的金钱给他。
2、两者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首先,行使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证明对方的过错,只需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但债权请求权就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也即常说的存在侵权行为(少数法律特别规定的无过错责任除外)。其次,从危害后果上来看,在物权的保护中,行使债权请求权的前提是要求侵害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但是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不以造成财产损失为前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都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因此,《物权法》实施后,只要物权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权利人都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
3、两种请求权保护的期限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债权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即在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行为二年之内,如果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以后再行使的话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了,这就是“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道理。但物权请求权一般是不受这个期限的限制,如果对物权的妨碍和危险一直存在,那么物权也就一直存在。
4、两者对物权保护的效力不同。物权请求权是来源于物权,是物权效力的内容;债权请求权则源于债权,是债权的内容。比如甲非法侵占了乙的一台机器,甲随后破产了,如果乙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那么只能就该机器的价值和甲的其他债权人一同等待拍卖财产,然后平均受偿,一般是不能全部回收此机器的价值的;但是如果直接行使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乙有权直接将该机器取回,这就是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在这个例子中,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到保护。
5、两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不同。物权请求权权利人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证明其物被他人妨害或将遭受危险。但债权请求权必须证明侵害人存在过错或有法律规定无过错的情形,并对赔偿金额等相关内容进行举证。
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这两种不同的物权保护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物权损害予以不同的救济,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适用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在《物权法》实施后,刘某还可以以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妨害了其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为由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房地产公司排除妨害,恢复一楼的楼梯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