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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与勘察合同之辩
  (作者:任劲梅)  发布时间:2008-01-22 12:17:26  
施工合同与勘察合同之辩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任劲梅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24日,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某勘察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勘察设计院”)签订了《水井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委托勘察设计院承担水井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概况包括:设计井深;井管结构;执行规范:《国家供水水文勘察规范》(GB50027—2001);日产水量;水质;抽水设备:山西产150QJ32—125电潜深水泵一台;工程施工内容:成井施工、下入井管、洗井、抽水试验、安装抽水设备(确保水能抽至井口)。另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工期和收费标准即包干单价800元/米以及物探电测费等。
      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施工方支付了预付款,勘察设计院随即进场施工。2006年4月19日,该工程因故停工。此后,双方开始协商终止合同及工程款结算事宜,但由于双方在台班停滞费计算问题上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纠纷。
 
争议焦点:
      在本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由于双方对《水井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性质的认定发生分歧,导致对台班停滞费的计算出现较大分歧,两者差距竟达24倍。
      房地产公司认为:《水井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台班停滞费,应当按照《云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进行计算。
      勘察设计院认为:在该打井工程合同中,由于双方约定执行规范为《国家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01),故《水井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对于台班停滞费,应当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进行计算。
 
法律解析:
       纵观本工程合同纠纷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明确《水井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进而确定施工台班停滞费的计算标准是为关键问题。而判断一个建设工程合同是勘察合同还是施工合同,应当对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分析,并根据合同的内容、目的、履约方式、合同责任等确定合同的性质。据此,本人认为《水井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由如下:
      一、无论从形式上看还是实质上看,《水井工程施工合同》均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可以简要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即该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包括签订合同的主体合法,即施工方为合法成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合法以及合同的内容合法等条件;第二,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施工合同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而建筑产品是不动产,其基础部位与土地相连,不能移动,这就决定了每个施工合同都是特殊的,都有不可替代性;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每一项建设工程都因内容不同、建设单位的需求以及合同内容的难易程度不同而规定了相应的工期,一般说来,大多数的工程合同都具有较长的工期,使得工程内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经常会有较大的变动;第四,建设工程内容的目的性。建设工程合同通常都是以完成一定的工程量为目的的合同,根据发包方的需要,合同内容通常在承、发包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就建设工程的工程情况、施工范围、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工程数量、工程价款及其支付形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第五、建设工程合同监督实施的严格性和复杂性。由于多数建设工程具有较长的使用年限,且关系到社会安全、公共利益并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所以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以及验收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建设单位对此也十分关注,在工程的履行过程以及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通常都会采取一定标准和方式对工程施工情况以及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和验收。
      根据施工合同的定义和性质确定本争议合同的性质,本人对该合同作出如下分析:
      从形式上看,《水井工程施工合同》在形式要件上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房地产公司和勘察设计院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该合同的名称为《水井工程施工合同》。
      从实质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据此,《水井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由如下:首先,合同开宗明义就约定由房地产公司委托勘察设计院承担水井工程施工任务,本工程设计井深为200米左右,工程施工内容包括:成井施工、下入井管、洗井、抽水试验、安装抽水设备并确保水能抽至井口等合同内容;其次,本工程合同的目的是勘察设计院承担施工任务,为房地产公司在该项目工程处打井使房地产公司能使用该水井;再次,本工程收费按照包干单价800元/米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最后,双方还约定了本工程的保修期,即工程竣工验收并进行水井的移交工作之后,勘察设计院承担的保修期为2年。
      二、勘察设计院认为《水井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理由不充分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发包人支付勘察费用、承包人进行建设工程勘察任务的合同。其性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签订合同的主体合法,即勘察人必须为合法成立的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另外还包括签订合同的程序以及合同的内容合法等条件;第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目的性。双方签订勘察合同,目的是发包方通过向承包方支付价款,获取勘察文件、报告、资料等。而勘察方则通过勘察活动取得一定的工程价款,在价款方面,勘察合同通常是以固定价格的方式进行约定,如发包人对勘察要求提出变更,则相应调整合同数额,支付方式则通常是按勘察工作完成的阶段分期付款;第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技术性,勘察是指勘察人对工程的地理位置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对工程进行测量、对工程建设地址的地质、水文地质进行调查等工作。通过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手段针对上述勘察对象出具相应的数字资料、图片图纸、岩土分析等勘察资料文件。据此,勘察工作技术性较强、要求具有特殊技能、较高专业知识和相应勘察资质的从业人员;第四,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工程的勘察活动一般以完成一定的建筑工程为目的,并且是主体工程设计以及建设的前期和基础性工作;第五,建筑工程勘察合同责任的隐蔽性。工程勘察的目的是为该项目工程提供可供执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因此,勘察方的主要义务为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保证勘察成果资料具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由于勘察方应该为其勘察成果负责,发包方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一旦出现质量瑕疵,勘察人应对此负相应的责任。而勘察成果的瑕疵在资料本身往往难以当时发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本案中,勘察设计院认为《水井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理由一: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关于本工程内容和技术要求的条款中,双方约定水井工程的执行规范为《国家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01),该规范属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使用的勘查规范,且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划分为地下水普查、详查、勘探和开采四个阶段,故《水井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工程项目实际上就是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理由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中的勘察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因此,《水井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属于勘察合同。
      基于勘察设计院的上述观点,结合上述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概念、性质的分析,本人认为:施工合同中关于施工规范的约定即《国家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01)仅仅是对于本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该适用的规范标准的约定,是明确施工方进行水井工程施工应该达到的质量标准以及安全取水的标准,以保证本工程在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完成。水文地质勘察的目的是正确反映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地评价、开发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的依据,而《水井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目的是房地产公司委托乙方以800元/米包干价的工程款结算方式进行水井工程施工,以通过工程施工使得房地产公司可以开采使用地下水,而不是取得关于地下水的地质勘察资料。
      对于勘察设计院的第二个理由,本人认为也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此外,在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中,其附件部分即《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所附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第1.0.1条规定:“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水井工程施工合同》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合同内容实质上均与建设工程勘察的概念、目的和要求不符。因此,仅依照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中的勘查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就片面地认定《水井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总结:
      通过上述对于本案合同性质的分析,本人认为,合同性质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除了合同的名称外,合同的内容、主要条款的性质、履约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都是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因此,确定合同的性质并选择公平合理的计价标准,对于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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