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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小姐归还顾客丢的包有权索取报酬吗?
  (作者:李俊华、罗华)  发布时间:2008-02-21 15:39:50  
售楼小姐归还顾客丢的包有权索取报酬吗?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李俊华、罗华
 
[案例]
      王小姐是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的工作人员,中午与人交班时,看见有一手提包在休息室的座位上,便将其带回家中。过后,买房的失主刘某到售楼部找包,王小姐承认是她拾到了。于是,刘某要求王小姐将手提包还给他,没想到王小姐告知他:“有丢的,有拾的,谁拾到是谁的。如果要我还你包,你得给我一定报酬。”
 
[建纬律师]
      所有权的取得,亦即所有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获得某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没有法律根据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财产的,属于非法取得,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所有权取得一般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特别取得是指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1、合同。平等的主体通过买卖、互易、赠与等方式取得物权;2、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且善意取得不动产、动产的物权,即使出让人没有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也能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物权;3、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其合法财产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物权,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4、赔偿、补偿。通过法律或协商等方式取得赔偿款、补偿款而取得物权;5、判决、裁决、征收决定等。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取得物权,从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物权。对于本案例而言,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王小姐能否取得该手提包的所有权?不将手提包交给有关部门或权利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因此,本案中,王小姐无权对该手提包行使所有权,该手提包属于遗失物,应该交回权利人或有关部门。如果王小姐将该手提包据为己有,则构成侵权,刘某可以要求王小姐归还,公安机关也可以责令王小姐归还。拒绝归还的,刘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如果因此遭受损失,还可以要求王小姐赔偿。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遗失物数额较大而拒不交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王小姐还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王小姐能否在归还失主遗失物时索取报酬?
      王小姐拾得遗失物向刘某索取报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王小姐可以要求刘某支付必要的费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王小姐在拾得刘某的手提包时,如果确实发生了相关的且必要的费用,比如:寻找遗失物丢失人、保管遗失物发生的费用等,则可以要求刘某支付;如刘某拒绝支付,王小姐可以按照无因管理请求刘某支付。
      此外,假设本案中刘某忘记了手提包在哪里丢失并且悬赏寻找遗失物,则刘某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履行义务。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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