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不相信“色盲”(上)
——城乡规划中的“六线”制度介绍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李俊华、杨阳、沈慧、任劲梅
编者按:2008年1月17日,昆明市召开城乡建设、滇池治理、工业突破、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成立动员大会。为了缩小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距,该会议提出昆明市工业化和城市化双轮驱动,为此,昆明将努力实现规划全覆盖,确保每一块土地都列入规划,不留下空白;每一个项目都按规划实施,不盲目建设。并特别强调:坚决实行城市规划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黑线“六线”制度,严厉查处违反规划审批和违法建设行为。
城乡规划为城市的“保障线”,要求“一旦划定,不得另作他用”,因为它们关乎城乡的生活品质。规划“六线”到底指什么呢?“六线”制度对于政府部门、开发商、建筑商、普通购房者有什么影响呢?为此,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介绍城乡规划中的“六线”制度,以飨读者。因篇幅限制,本文分期刊出。
第一条线:规划“红线”——城市“大动脉”
规划“红线”是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的控制线。红线导控的核心是控制道路用地范围、限定各类道路沿线建(构)筑物的建设条件。又可细分为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和用地红线。
一、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二、建筑红线,指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三、用地红线,指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规划部门在确定“红线”时,严格控制道路及交通设施用地红线,红线内土地不得进行任何与道路功能不相符合的使用。例如,依据《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要求:“建设用地位置确定在规划道路一侧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时,必须同时征用规划道路中线至本侧边线范围内的土地,若道路另一侧规划不安排建设项目时,则必须同时征用道路两侧边线范围内的土地,并交由城市道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另外,新建道路实行统一的城市道路断面、道路退缩距离,保障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也就是说,开发商在开发建设的时候,不得违反建筑退还道路红线的规定。如果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政府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直至限期拆除。
第二条线:规划“绿线”——城市“礼服”
规划“绿线”主要指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广义上将规划区范围内非城镇建设区统称为生态区,故绿线也可称为生态环境控制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二)防护绿地;(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实行绿线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城市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架设、埋设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与树木保持相应的距离。依据《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地建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建设工程不得验收。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这意味着,现行规划中的城市不再是“钢筋水泥的丛林”。规划“绿线”使城市的开发用地和绿化储备用地保持了平衡,确保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