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不相信“色盲”(中)
——城乡规划中的“六线”制度介绍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李俊华、杨阳、沈慧、任劲梅
(接上期)
严格实施“六线”制度,特别是其中的黄线、蓝线制度,意味着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以及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等活动将被禁止;意味着倍受关注的城市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界线将受到严格控制。
第三条线:规划“蓝线”—城市的“血液”
根据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简单来说,蓝线指水域控制线。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控制范围界定清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在城市蓝线内将禁止从事包括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等五类破坏城市水系的活动,即: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另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四条线:规划“黄线”—城市的“骨架”
根据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简单来说,黄线指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线。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黄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以下活动: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还规定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制定城市规划黄线制度,将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例如,通过城市规划修编,严格控制公共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为公交首末站、地铁车站、换乘枢纽和公交运营及车辆维修保养设施留足建设用地。
黄线对规划阶段基础设施的用地进行控制,保护范围偏重于基础设施和投运后对设施比如燃气管线的保护,但对埋地设施和一些在规划阶段很难确定建设时的准确位置的基础设施的保护,非常难以落实,现实生活中对一些基础设施管线的调整而造成的重复施工建设现象因此时有发生。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也规定:“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于开发商来说,不管是在黄线内还是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都要严格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的程序进行。
(待续)